Wednesday, March 7, 2018

關於「集體談判權」


羅致光:香港引入集體談判權機制複雜(Now 新聞,2018年3月7日 10:26)

讓我們先簡單回顧一下在香港「曇花一現」的集體談判權歷史:

1997年6月27日,立法局通過《僱員代表權、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草案》。
根據該條例﹐僱員人數在20人以上的企業﹐工會在企業內人數若超過僱員人數15%﹐工會享有諮詢權﹐企業必須就裁員﹑更改僱傭條件等事件諮詢工會。僱員人數超過50人的企業﹐若工會在企業內會員人數超過僱員人數15%﹐及取得超過50%僱員的授權﹐則可享有集體談判權﹐企業必須就工時﹑工資等問題與工會談判 ﹐工會可代表會員與企業簽署協議。*
1997年7月16日(回歸後兩星期),臨時立法會通過《1997年法律條文(暫時終止實施)條例草案》以凍結該條例﹐同年10月,通過《1997年僱傭及勞資關係 (雜項修訂) 條例草案》,直接廢除該條例。

《僱員代表權、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》內容引自聯工盟:〈譴責特區政府違反勞工公約〉,2002

No comments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