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顧07年,高明輝用「估」字,思哲卻認為「管」字比較貼切。
一月一日,室內禁煙條例實施,政府剝奪負責任煙民的吸煙自由,此乃序幕。
到五月,先有網友被控網上張貼色情超連結有罪,罰五千大元;隨後,還有中大情色版被審裁處評為二級刊物,引發全港大批網民投訴聖經。結果,聖經還是不送審,凸顯他們的雙重標準。影視處算是今年最出位的政府部門。後來的14K Tee事件,對守法的良好市民,警方以反黑為名,高調封舖拉人,說穿了,實為了管制言論自由。
除言論自由受制,年內還有兩座保育建築被管。皇后碼頭要清拆,保育人士到場抗議、妨礙,工程被一拖再拖。其後景賢里被拆事件,政府利用行政手段,暫時共產了景賢里,卻事與願違,不單救不到景賢里,還加速了其死亡。倘若政府先跟業主議好價錢,然後才列為古蹟,景賢里今天說不定還健在。兩件事件,前者雖 然引起更大迴響,但後者更能凸顯政府不尊重私產,意義更大。
最後,政府應環保組織的要求,硬推膠袋稅。敝報蘋果批,早已多次分析膠袋稅並不環保,而且從實施了類似稅項的國家的經驗,也証實了膠袋稅只會引起更多不必要的浪費。政府不理三七二十一,立法意向強烈,法例相信很快實施,市民連用膠袋的自由,也要被管制。
以上事件,許多到最後不了了之,香港人的自由,卻正在萎縮。現在想來,都是政府和道德團體,逐步去測試,我們對自由被箝制的底線,有如溫水煮蛙一樣。因此,市民對事件的反應,將直接影響我們和下一代的自由。
當然,思哲也希望盡快落實雙普選,諷刺的是,代表民主的政黨陣營,偏偏是這些剝削自由的政策的推動者。難道,香港是一個不能兼容民主和自由的地方嗎?
2007年12月31日刊於《蘋果日報》
尹思哲, http://wanszezit.wordpress.com/2007/12/31/579/
這或可稱為「極端自由主義」
因為「行使個人自由」有一個基本前題: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限。絶對自由只會在理論上可行,因我們都活在社會之中,行使個人自由時要平衡他人的自由,有諺:「絶對自由就是沒有自由」。
舉一例:禁煙,在立法室內禁煙前,不吸煙者呼吸清新空氣的自由正被侵犯。明顯地,「呼吸清新空氣的自由」比「吸煙的自由」更基本,故此立法理有固然。
例二,張貼色情超連結與14K Tee兩事根本與打壓自由並不相關。二者 (發佈淫褻和黑社會資訊) 一直為本港法例所禁止,警方與司法機關只是依法而行,和以住案例相比,也看不出雙重標準,沒理由懷疑政府有意收窄言論自由。
兩案的問題重點有二,一是自由的底線,各個社會因其傳統和道德皆有不同。個色情超連結是否侵犯了港人的道德底線,
我看是見仁見智,因老一輩與新生代的道德觀念一定有分歧,「淫褻條例」非近年產物,可預期其反映的是上一代的道德觀念。法例是否合時可以討論,但立法原意是維護傳統道德,且暫看不到有針對言論自由的趨勢,「打壓言論自由」的擔心是過慮。傳統上,黑社會一直為本港主流社會所不容,尤其被港英政府所嚴禁,打擊黑社會影響力的法例一直從嚴。
其實,各地方皆有其禁忌,例如德國社會嚴禁納粹標誌。究其原因,對某些資訊的管制無疑是限制了自由,但目的是為了抑制如黑社會和
納粹的影響力,因社會不應假設所有人(e.g. 小孩/青少年) 對不良資訊具足夠判別能力。
重點二,是發佈「不當」的資訊應否受刑責?自由既有底線,超越底線的行為當受刑責,只是,判決要在保障言論自由和阻嚇不良資訊中取得平衡。
要說惡法,我看《公安條例》才當之無愧,卻未見飛蛾山學會等「自由主義者」對此等「惡法」(再一例:集體談判權)作判評,實乃雙重標準。難道犯法穿著黑社會標誌是自由,抗命阻碼頭施工反而不是?
a further reading:
Jefferson 對「自由」的定義:"rightful liberty is unobstructed action according to our will within limits drawn around us by the equal rights of others. I do not add 『within the limits of the law』, because law is often but the tyrant's will, and always so when it violates the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.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