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January 12, 2009

Domestic Violence?

  近期一個話題是《家庭暴力條例》,爭論點是條例應否保障同志(同性同居者)。基督教團體反對的主要論點是, 擴大條例將同志納入保障,會變相鼓吹「同性戀婚姻」,不符傳統(異性)婚姻和家庭價值。

  一直不作評論,因為我是無神論者,自覺可能對基督徒有偏見,或誤解他們的教義。其實,我的立場很簡單,或許先看The suffocated 的一個比喻:

耶穌和十二使徒來到河邊,發現一名妓女溺水。你認為他(按:衪?)會:
(A) 先把她救起再說;
(B)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,他不能施以援手,否則是鼓吹賣淫,長遠令性病蔓延;
(C) 表示賣淫是上帝所憎惡的罪行,不過若妓女同意她是用一般人的身份溺水,便提供救助;
(D) 讓彼得施救,然後和其他使徒討論彼得的行為算不算鼓吹賣淫,長遠令性病蔓延。

http://aloneinthefart.blogspot.com/2009/01/blog-post_13.html

  唔好當gag 睇住,諗深一層,這例子間接指出,救溺顯然是「當務之急」,其他宗教/道德批判或對性病蔓延的擔心,都應先放在一旁。同樣地,保護同志免受「暴力」威脅,難道不比維護「傳統婚姻」或「家庭價值」更迫切、更基本?難道基督教(Christianity) 的教義是,同性戀帶來的「罪惡」已足夠令同志失去「免於暴力」的權利?他們真的如斯「罪大惡極」?

  我當然不認為擴大《家暴條例》保障同性同居者,就是鼓吹同性戀婚姻,或變相令其「合法化」。但我要指出,即使基督徒有此擔心,也不應以保持「傳統婚姻」及「家庭價值」為由,企圖剝奪同志免受暴力威脅的權利。這就是我的立場。


p.s. 另一問題是,基督徒有沒有將他們「宗教性」的教義,擴大為「整個社會」的價值觀,換言之,「社會傳統價值」有沒有被騎刧?
p.s.s. 雖然我不反對「同性戀婚姻」,但認同「合法化」這個議題有待社會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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