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youtube http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ezZxLNxKl2Q]
實際上,沒有人會混淆原作與惡搞作品,為了諷刺及幽默效果,後者會將前者加工以至顛覆,例如改編自鄧麗欣《電燈膽》以諷刺特首涉嫌利益輸送的《慳電膽》短片,其歌詞早已改頭換面,網民亦已用新詞重唱錄音,但修例後卻會因用上原有影像而犯法。其實,將諷刺作品當原作欣賞的人少之又少,根本不存在 「潛在市場上替代正版作品的效應」,亦難以損害版權人的商業利益。退一步說,如果作品真的涉及「抄襲」,在現行法例下早要負上侵權的民事責任,版權持有人亦可索償損失。
推銷修訂草案的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以港人參與製作的《史力加》,指出創意和努力是香港成功之道。這話不錯,但他卻不知道《史》正是一套諷刺傳統童話的搞惡作品,反證修訂條例會扼殺自由創作,損害我們的競爭力。不說外國不勝枚舉的成功例子如 Keroro 等,本地多年的「無厘頭」電影文化亦與惡搞關係密切,多看電影的就知道周星馳的作品經常惡搞或致敬經典電影,尤其是他偶像李小龍的電影。(例如,星爺在《喜劇之王》中模仿《精武門》的情節。另外《喜》同時也戲仿了經典電影《雷雨》) 這種無厘頭文化早已扎根本土,藉互聯網普及而有長足發展,最好的例子就是「高登」。該討論區的網民不時發揮驚人的創意,改編圖片、歌詞,或剪輯片段,幽默諷刺地惡搞各類政治人物、名人及時事,甚至引來報章或電子媒體的轉載,其作品的水平及影響力不容忽視。新修訂不會阻礙商業投資的電影拍攝,卻會將廣大網民鎖上創作的桎梏,阻礙本地的網上創作文化。
將惡搞列為侵權,要負上刑事責任,徒限制創作自由,卻無助保障原創者利益,對本地創作及文化發展有害而無益。其實,「版權」的出現是為了鼓勵創作及知識交流,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並非絶對或唯一的考慮,各地的版權法例都包含「合理使用 / 公平處理」的原則。在一定限制下,大眾可以使用「未經授權作品」作學術研究、學習、新聞報道或評論等用途,以免版權法例妨礙資訊自由,平衡私有產權與公眾利益。但是,港府卻堅持不豁免旨在諷刺,無損版權人商業利益的「惡搞」行為,創作者隨時要因而負上刑責,破壞本地創作自由,令人遺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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