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日,劉姓運輸工人爬上中區一條行人天橋,抗議政府禁售活雞後賠償不足,其間一名警署警長執勤時,因天雨路滑而失足墮地殉職。未幾,面書出現「強烈聲討 80 後激化社會矛盾 鼓吹激烈示威 害死好警長」的群組,筆者不清楚「80 後」有沒有「教壞」年六十有二的劉姓工人,但單論此事,坊間出現「害死警長」的評論已叫人吃驚。
筆者不清楚警隊的工作指引,不作評論,但我認為事件是意外,不認同劉姓示威者要負主要責任。當然,他不上橋頂,警員就不會出意外。但依此邏輯推論,只要政府有賠償 (或甚至周一鑊肯見佢) 他就不會上橋頂,悲劇也可避免,那麼結論就是,周才是「幕後兇手」。這兩段推論要不是「顛倒是非」,就是過份「情緒化」,它們的問題是,前者「本身」不太可能導致後者。
單說這宗意外,大風大雨走上天橋頂當然危險,但這種「危害自身」本身並不等如「危害他人」。保障前線警員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,警隊內部指引、管理層及其上司擔當一定角色 (再說一次,這是意外,我不認為這些環節要負責) 這位警長冒雨上橋頂,除了個人的責任心外,工作指引及指令應該是其主要考慮。當然,你可以說示威者不夠「considerate」,沒有考慮警隊內部的「工作指引」或其上司下達的「指令」等。但如果說這種「inconsiderate」就是意外「主因」,他要為這個悲劇負大部份 (道德) 責任,我實在難以苟同。
當然,我認同悲劇絶對可以避免,個人亦不然贊成劉姓工人用此示威方法,但這並不等如他「不應該」用這種方法。同樣運用同理心去想他和他的同業的處境,社會大眾對他的 (數年來令他的示威不斷升級的) 遭遇又有多「considerate」?我們根本不清楚政策對他的影響有多大,如何判定這種示威方式並不「洽如其份」?(正如我們並不認為內地對抗遷拆的農民過份、不理性) 要求他「considerately」多考慮前述那些因素 (主要是指引及指令) 來決定自己的「示威方式」,對他又是否公平?再說,上天橋頂示威其實又有多「激烈」?這樣的示威「本身」真的算是「危及他人安全」嗎?
再次哀悼殉職的劉志堅警署警長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