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January 27, 20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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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幾日來不留意香港新聞,至聞梁羽生逝世消息前,記憶所及的只有上星期青山公路車禍。一句話,你話功能界(組)別唔仆街?我可以話你知,當然唔只仆街咁簡單,係「好撚仆街」。下為一例:


有份令落馬洲車禍死者被殺的立法會議員名單

在去年六月,審議《道路交通法例(修訂)條例》草案時,鄭家富曾經提出加重罰則,到停牌六個月,與英國看齊,但遭到民建聯反對,修訂無法通過。

依家六條人命因此喪命,分組投票機制肯定是凶手,以下現任立法會議員都是凶手,大家必須向他們追討責任
劉柔芬
黃宜弘
黃容根(民建聯)
劉皇發
劉健儀(自由黨)
霍震霆
石禮謙
張宇人(自由黨)
林建鋒
梁君彥
劉秀成
陳鑑林(民建聯)
劉江華(民建聯)
譚耀宗(民建聯)
張學明(民建聯)

呢班友成功爭取落馬洲六人因醉駕死亡,唔知駛唔駛向全香港認錯?

以下有一個facebook,大家齊齊追討責任
http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.php?gid=49741496524&ref=mf



6 comments:

philos_ying_er said...

係咪即係話加重罰則,到停牌六個月,落馬洲車禍死者就唔會被殺呢,老友?唔係o既話,你講咩呢。

clevergeniustaurus said...

@philos_ying_er - 首先,我講咩?我係講:功能界別「好撚仆街」(犧牲大眾安全,維護小眾利益),之後引用嘅《有份令落馬洲車禍死者被殺的立法會議員名單》來自黃世澤,有link,至於佢講咩就自己睇。第二,冇法例可以完全制止醉駕或交通意外,e 樣嘢你知我知大家都知。不過我會咁講,e 班維護醉駕車主嘅議員,的確係落馬洲車禍嘅「幫凶」。至於黃用「凶手」嚟形容佢哋,係誇張修詞好,立場偏激又好,都唔關我批判「功能界別」嘅事。對不,朋友?

philos_ying_er said...

不對吧。黃世澤的文章為老友提供「好撚仆街」的一例,而當中暗用了無效推論。雖然「凶手」改成「幫凶」,好像少了訴諸情緒的謬誤,但係思路也一樣,就是說增加罰則,會令六條人命因此喪命的機會減少。兩個方面,一是這罰則是否公平(Jurisprudence);二是這罰則是否有阻嚇的效用(Law and economics)。一,罰則是否公平我不評論,但要指出效率不是唯一的考慮。比如艾智仁(Armen Alchian) 認為減少車禍的最好辦法是在steering wheel 上加上直指司機心臟的矛 ,但我們不能接受這樣的措施。二,是否有阻嚇作用我有懷疑,究竟停牌三個月同停牌六個月個分別有幾大,要知道司機還會考慮被捉的機會、對自己構成的危險、造成意外的其他罪名等等。而且喝了酒與造成車禍還有距離,究竟有多少人會因此減少醉駕,又有多少車禍會因此減少,是一個問號。一個簡單例子,如果司機知道某些路段警方不會抽查,那三個月六個月就沒有分別。當然,如果你認為醉駕是大罪,要停牌六個月才公平,那就是Normative Jurisprudence 的考慮了。

martinoei said...

@philos_ying_er - 對搵食車司機而言,停牌六個月等於六個月不能搵食,要付是六個月收入的機會成本,減少了不少搵食車司機有意醉駕是不是避免了很多意外。請你引自由經濟學派理論前,搞清楚opportunity cost、交易費用幾個概念先再來辯論。我正是黃世澤

philos_ying_er said...

@martinoei - 看到世澤叔說甚麼「自由經濟學派理論」(是甚麼理論?)、「opportunity cost」、「交易費用」,個心境似乎仲停留左係中學,故此我不打算在此解釋von Neumann-Morgenstern Expected Utility Theory 與後來的 Nonexpected Utility Theory。但常識告訴我們事件發生的機率也重要,簡單來說,比如六合彩頭獎開頭獎開 100 萬同150 萬,估計不會怎改變你買六合彩的決定。直覺上,會受停牌六個月阻嚇的,三個月也很可能被阻嚇;不受停牌三個月阻嚇的,停牌六個月也很可能不受阻嚇。但原理上,增加罰則的效果是可以實證的,這裡不過指出,一,改變罰則的效果可能不大;二,世澤叔的議員「有份令落馬洲車禍死者被殺」更是過份。

clevergeniustaurus said...

@martinoei - @philos_ying_er - 先唔好理其他嘢(為此最好另開篇章),問題癥結/大家嘅分歧係:停牌六個月會唔會比三個月有效?話得係議員係「幫凶」,我梗係認為六個月會比三個月有效,我諗一個普通家庭三個月冇收入(食穀種),正常都會頂到,但係如果半年冇收入,咁就應該會有啲麻煩。當然,我都冇證據/數據,同rb 一樣只係「直覺」嚟。p.s. 我當然同意「發生機率」、「被捉機會」和「自身危險」等等也是決定醉駕的因素,但這與「延長停牌有沒有效果」無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