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期三個月的政改公眾諮詢 (網站) 今天結束,遲了提醒大家,實在抱歉。合適的政制發展是香港以至中國未來繁榮穩定的基礎,如有時間的話,哪怕只是短短幾句,請你盡公民的權利和責任,向政府當局表達意見。另外,提醒大家要修改一下,不要看來是標準意見書,以免政府取巧不計算。以下為提交辦法:
註:你的意見日後或會公開供市民參閱;如果你希望交來的意見不予以公開或以不具名方式公開,請清楚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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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」意見書
(18/2/2010)
一. 交待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20 年立法會的「普選路線圖」
雖然政府聲稱,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已確立了「時間表」,「保證」了 2017 年普選特首及 2020 年普選立法會,但不論全國人大常委會、國務院還是特區政府都未曾定義何謂「普選」,有政界人士聲稱「普選」不需要符合「普及而平等」的原則,甚至保留立法會中的「功能界別」也算是普選。同時,《基本法》第四十五條訂明會由「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」推選候選人,再由全民普選特首,但中央以至特區政府皆未曾公布此「篩選機制」的實際安排。曾特首曾於選舉期間承諾「在其任內解決普選問題」(即「玩舖勁」) ,故此當局必須明確交待細節,以保證 2017 及 2020 年的「雙普選」符合「普及而平等」的原則,而且特首選舉的提名委員會必須具「廣泛代表性」。否則實難說服大眾「普選問題」已經解決,曾特首則違反選舉承諾,失信於香港市民。
雖然政府聲稱,曾特首無權於任內決定 2017 或 2020 年的選舉安排,但不論從《基本法》、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04 對《基本法》附件一及附件一的解釋,及人大常委會 2007 年對特區 2012 年特首及立法會選舉及普選問題的決定中,最多只曾提到「可以」,而非「只可以」依法修改 2012 年的選舉辦法,並無限制特區政府修改 2012 年後的選舉安排。所以,曾特首聲稱任內無權修改 2017 或 2020 年的選舉安排,是失職卸責,沒有盡力推動本港的政制發展。
政府多次強調,落實普選需要符合「循序漸進」的原則,故此是次政改方案應該包括 2012 年後選舉安排的修改,確保本地政制發展「循序漸進」。本人要求政府當局交出包括 2016 年立法會 (例如減少或取消功能界別、取消分組點票等,因為人大常委會 並無限制修改)、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20 年立法會選舉安排的「普選路線圖」,只有這樣社會各界才能真正討論,才有可能取得共識,香港才能維持長遠繁榮穩定。
二. 修改 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
- 選委會人數:
- 不反對人數增加至 1200 人,但不應以此欠代表性的選委會「過渡」或組成 2017 年特首選舉的提名委員會,更不應因此將提名門檻提高至 150 人 ( 1200 人的 1/8 )
- 選委會組成:
- 反對維持四個界別現有的人數比例,因為現時劃分並非依據本地人口或社會結構,而且大部份選委的產生方式亦不民主,缺乏代表性,不符合《基本法》「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」的規定。
- 贊成分配第四界別的新增議席予區議員,但應屬「臨時安排」,並於 2017 年特首選舉中取消,同時也不能「自然過渡」成為 2017 年特首選舉的提名委員會,因為區議員人數只有數百人,難以避免操控選票、貪污或利益輸送等問題,而且這些問題同時出現於現時區議會的小選區選舉中。
- 增加的區議員議席幅度應該包括所有民選區議員,同時必須排除所有委任區議員,因為後者完全沒有民意基礎及代表性,不符合《基本法》中選委會需「具有廣泛代表性」的規定。
- 選委會選民基礎:
- 建議把所有「公司/團體票」改為「個人票」,以符合代表性及民主的原則。
- 贊成增加民選區議員的比例,增加選委會的代表性。
- 另外,方案必須擴大選委界別中「工商、金融界」(26,794 團體或個人) 及「勞工、社會服務、宗教等界」(15,504 團體或個人)* 的選民基礎,以符合《基本法》中選委會需「具有廣泛代表性」的規定。
- 特首候選人提名安排:
- 《基本法》附件一第四條列明「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。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。」故「維持目前提名門檻」應該是維持「一百名選委的提名」,而非「選委人數的八分之一」,政府的諮詢文件何必混淆視聽?贊成維持目前提名門檻 (即一百名選委提名),維護《基本法》中保障公民的「被選舉權」。
- 特首政黨背景:
- 建議取消特首不可屬於任何政黨的規定,因為此規定不設實際,令特首無法在立會取得同黨議員的支持,不利行政機關制定及推動政策;也令政黨不可能執政,只限於批評政府政策,阻礙本地政黨政治的長遠發展。
三. 修改 2012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
- 議席數目:
- 不反對增加議席數目,前提是所有新增議席將來自地區直選而非功能界別 (包括區議會界別)。如因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 (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比例維持原狀) 而無法實行,則應保持原狀,以免增加功能界別議席。
- 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:
- 建議把所有「公司/團體票」改為「個人票」,以符合代表性及民主的原則。
- 如迫不得以引入五個「區議會」的功能界別議席,必須在「比例代表制」下以區議員互選產生,以免出現「全票制」(或類似機制) 下某一黨派獨攬該界別議席的情況。
四. 修改其他政制安排
- 區議會委任制度:
- 政府必須承諾,於來屆區議會取消所有委任議席,因委任議員缺乏民意基礎及代表性,不能代表該區市民,而且《基本法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皆沒有設下任何限制。
* 見諮詢文件附件二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 (2009年正式登記冊)》
延伸閱讀:
Fongyun 的意見書
Kursk 的意見書
Tommyjonk 的意見書
凱文的意見書
黃世澤的意見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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