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February 1, 2010

不道德的自由是道德的

幾年前聽過這麼一句,大概就是說,容許人有選擇「不道德行為」的自由,是一種「道德」。當然,這不是叫人接受殺人放火或姦淫擄掠,說的是狹義的「道德」─ 同性戀、雜交、亂倫或色情事業等「不傷害他人」的行為。

為何要容許「不道德」?首先,究竟誰可以決定何謂「不道德」?聖經?淫審處?宗教團體?還是立法會議員?於不同時空、社會或文化,這些不傷害他人的行為每每有不同解讀,從前大多社會不接受婚前性行為

為甚麼?
「道德立法」

近年香港社會


明光社


我沒有宗教信仰,當然

除了人性的陰暗面外,我不認為世上有真正的「邪惡」或「萬惡之源」。以香港來說,複雜的社會問題不單來自中共專制,或本地的技術官僚只顧阿諛奉承,還有資本主義本身的不足 ─ 貧富不均、還有保守愚昧的右派基督徒

free and informed choice

我當然「以偏蓋全」,因為假設

衛道之士

塔利班


在香港,以乎大家都很容易被煽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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