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uesday, October 21, 2008

banana again

其實都唔想再講「掟蕉」,不過好多人都未明,姑且再講一次:可以「兩存其美」,唔用「激進行動」固然最好;但如果唔得(這等於假設其他較理性的方法已經無/失效),「兩害取其輕」理有固然。

當然,都希望冇人會反對我嘅前設:
1. 審查生果金(及其代表的右派經濟政策)為惡(遠)比「激進行動」為大。
2. 「激進行動」(及其引起的關注及社會運動)將有助改變「審查生果金」/右派經濟政策。



我其實唔信好多人會聽,都係聽下啲資深大律師點講:

馬丁李:

《基本法》對議員提案範圍的限制,及分組點票機制的掣肘,再加上立法會的不民主組成,永遠都屬少數的民主派議員,在議會內可謂舉步維艱,無法代表民意,監察政府,改善施政。
議員面對此困局,很自然會感無奈和政治無力,有的便因而採取激烈行動,雖不足以打破困局,但起碼能喚起社會對問題的關注。假如特區推行民主那議員就毋須出「蕉」了!

2 comments:

moon_bear_suzuko said...

其實我覺得,,重點係..結果,,所以無賴係無問題..

clevergeniustaurus said...

如是者只是功利主義